假設案例:
Amber是一間小型電商的經營者,主要代理銷售寢具類用品。多年來,Amber憑藉靈活豐富的行銷策略,累積大批忠實客戶,並藉由客戶提供的反饋意見與客戶資料,以大數據方式分析客戶的購買傾向,再做進一步的銷售,使得業經蒸蒸日上,但沒想到,與Amber共同打拼多年的老員工,此時竟被高薪挖腳,帶著客戶名單投靠同為經營銷售寢具用品的競爭對手,造成許多老客戶流失,Amber因此向法院起訴老員工洩漏客戶名單的行為侵害了公司的營業秘密。法院會如何處理?
上述雖然只是假設的案例,但很多讀者也許會產生一種「既視感」,似乎感覺在何處有聽聞類似的爭議,可是又不免懷疑「營業秘密」這類聽起來頗為「高端」的名詞,應該是高科技的產業或大型公司才會面對的問題而與中小企業無關。然實際上,因為營業秘密在法律上或商業應用上的良好效果與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的多樣性,反而使得中小企業有機會主張公司資訊(例如,報價資訊、餐飲配方、顧客名單、產品開發計畫及供應鏈資訊等)應該到法律保護,因此,營業秘密權利的主張也逐漸受到中小企業的重視,並非大型企業的專利。
什麼是營業秘密?
首先,營業秘密在法律上有所謂「營業秘密三要件」,是指任何可以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在該資訊滿足:(一)是一般人及相關專業領域的人都不知悉(秘密性)[1]、(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例如業界競爭優勢領先時間及市占率等非金錢收入利益(經濟性)[2],以及(三)依實際情況盡努力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讓第三人無法輕易取得或使用該資訊[3](合理保密措施),此時該資訊即為法律定義的營業秘密。
那麼常見的客戶名單是營業秘密嗎?
最高法院曾對客戶名單是否為企業的營業祕密表達見解:「……。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原審本此意旨,以被上訴人係經由公開資訊取得客戶資訊,再寄發大量電子郵件行銷,始取得與國外客戶進行交易之機會,難認客戶名單有何秘密性,……。」 ,說白話一點,最高法院認為,客戶名單如果要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客戶名單必須經過分析、整理,不能只是單純的公開資料(一般人都能取得),否則縱然能與潛在取得交易的機會,也不是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Amber的客戶資料不是透過公開資訊而獲得,對於客戶喜好、購買傾向都進行了分析與整理,如果Amber客戶名單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那麼Amber公司的客戶名單可以主張屬於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
看完上面的分析,細心的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員工在進入公司時都會簽屬聘僱合約,聘僱合約上都有載明對於公司的「機密資訊」要負保密義務,簽署這樣的條款,是否算是公司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客戶名單不是營業秘密,那算不算機密資訊呢?兩者究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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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恆法律事務所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2] 同上。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刑智上訴字第14號判決。